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维西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维政办发〔2019〕131号)要求,经叶枝镇人民政府审查确认,现将机构改革后叶枝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信
(一)行政执法机关全称: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叶枝镇人民政府
(二)法定代表人:陈静龙
(三)办公地点: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叶枝镇镇政府大院
(四)执法主体类别:行政机关
(五)邮政编码:674605
(六)咨询投诉电话:(0887)8746002
二、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1、农业农合服务中心,划入的职能部门为农科站、农机站、农经站职责:为农业生产服务,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农村财务管理,农村经济有关报表。
2、文体广电服务中心。其职责是:围绕全镇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全年文化活动及文化市场的监管理,进行广播电视的管理,宣传党的政策,加强对党员的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抓好当地文化传承培训工作。
3、自然资源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农村村镇规划建设,严格、合理利用土地,发展村镇交通、加强公用设施建设等服务性工作;宣传贯彻村镇规划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前期基础性工作;负责辖区村民建住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按规划选址、定点的技术性服务工作;负责辖区村民建住宅使用耕地,以及镇村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和建设的审核报批前置技术性工作;负责辖区内集镇和村组的村容乡貌和环境卫生以及道路绿化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村容乡貌的优美整洁;负责镇、村两级共用设施维护与管理等服务性工作。
4.社会事务办公室。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食品安全、交通、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广播电视、残联和 “为民服务中心”等职责。
(三)行政许可(共11项)
第一项:个别承包土地批准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叶枝镇人民政府。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4、执法职权:依法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项: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初审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 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 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叶枝镇人民政府。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4、执法职权:依法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项: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初审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叶枝镇人民政府。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4、执法职权:依法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项:集体土地向外承包批准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叶枝镇人民政府。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4、执法职权:依法进行审批。
5、执法责任: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叶枝镇人民政府。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4、执法职权:依法进行审批
第六项: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批准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镇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镇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镇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叶枝镇人民政府。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4、执法职权:依法进行审批
第七项: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镇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镇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叶枝镇人民政府。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4、执法职权:依法进行审批
第八项: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双方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手续。
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本省公民,经户籍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生育手续。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叶枝镇人民政府。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4、执法职权:依法进行审批
第九项: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初审
1、执法依据及条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2、具体执法机构:叶枝镇人民政府
3、执法岗位人数:1人
4、执法职权: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依法进行
3、执法责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项: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审批
1、执法依据及条文:《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具体执法机构:叶枝镇人民政府
3、执法岗位人数:1人
4、执法职权: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依法进行审批
第十一项:评残初审
1、执法依据及条文:《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评残(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手续和审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
(四)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2、具体执法机构:叶枝镇人民政府
3、执法岗位人数:1人
4、执法职权:按照依法进行审批
(四)行政处罚(共4项)
第一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退回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叶枝镇人民政府。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4、执法职权:责令退回违法承包土地。
5、执法责任: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 《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照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㈠已形成建 筑面积的,按已形成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㈡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叶枝镇人民政府。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4、执法职权: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
5、执法责任: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项:损坏村庄和集镇房屋、公共设施的行为、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㈠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㈡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
(2)《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㈠ 违反第㈠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㈡违反第㈡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叶枝镇人民政府。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4、执法职权: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5、执法责任: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照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叶枝镇人民政府。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4、执法职权: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
5、执法责任: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行政裁决(1项)
第一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1、执法依据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叶枝镇人民政府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4、执法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执法责任:按照《姚安县行政执法责任制追究办法》进行追究
(六)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项:依法查验和登记流动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执法依据及条文:《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依法查验和登记流动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三)对依法登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告知其接受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服务,并与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雇主和向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房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
(四)组织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提供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统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和避孕节育情况,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六)了解和记录有关部门在审批流动人口暂住、务工、经商等证件时依法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审批结果通报的情况,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七)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手续;
(八)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工作联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叶枝镇人民政府。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4、执法职权:按照《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规定依法办理
责任::《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未达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先进单位。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