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7期)
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报告2份,涉及经营主体2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7日,在维西月兰鱼摊进行抽样检测的泥鳅,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产生问题原因可能为养殖和运输环节兽药使用过量或休药期不到即上市。
(三)整改情况:继续规范并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四)行政处罚情况:维西月兰鱼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或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当事人丁月兰虽然有违法事实,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纠正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大写:壹佰捌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二、白皮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6日,在维西二娃杂货店进行抽样检测的白皮花生,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霉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产生问题原因可能为储存、运输或销售等过程中保存不当出现霉变情况。
(三)整改情况:继续规范并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四)行政处罚情况:维西二娃杂货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或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当事人杨荣虽然有违法事实,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纠正违法行为,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免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免予处罚。
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