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356075150L/202400249
文  号
来 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4-10-23
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24-10-23 10:47     浏览次数: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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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6期)

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报告1份,涉及经营主体1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6日,在维西每客都生鲜超市进行抽样检测的龙眼,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产生问题原因可能为在烘干过程中使用过量。

(三)整改情况:继续规范并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四)行政处罚情况:维西每客都生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或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维西每客都生鲜超市虽然有违法事实,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纠正违法行为,能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按照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维西每客都生鲜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维西每客都生鲜超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41.78元(大写:贰佰肆拾壹元柒角捌分);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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