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财社〔2020〕74号
民政局: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等规定,为支持各县(市)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现将州财政局、州民政局(迪财社〔2020〕68号)下达给我县的2020年第三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301.6万元安排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主要支持各县(市)落实《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云民办发〔2020〕8号)要求,用于适度扩大低保和临时救助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并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给予临时救助所需的支出,兼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支出。该项收入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根据实际情况列“20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政府经济分类科目列“50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二、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管理,标识为“01003特殊转移支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此前已下达的2020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为直达资金,标识为“01003特殊转移支付”;其他已经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比照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管理,标识为“02001参照直达资金”。
三、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已下达的直达资金和参照直达资金也需执行上述管理要求,此前做法与之不一致的,各县(市)财政、民政部门应及时印发补充通知,明确管理要求。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要严格执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社会救助资金整合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云财社〔2017〕2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 <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云财社〔2019〕179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社会救助资金整合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0年6月3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