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58239570XN/202200233
文  号
维政办发〔2013〕151号
来 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13-07-31
维西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7-31 17:16     浏览次数:1534   
字体:[ ]
打印

维西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发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和《迪庆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第20号)有关规定,按照“廉租保底、公租解困、农村解围、抗震安居、市场调控”的工作思路,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政府或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县人民政府要抓落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保障股负责具体工作,县发改委、监察、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监督指导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规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1年内只能租赁、不得出售。1年后、具备一定条件的、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会同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核后可以出售。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应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局、国土等部门共同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八条   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各部门应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直接投资或参股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既可以实行划拨、作价入股等方式供应,也可以采取出让或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租期满五年可出售。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采取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按15﹪左右的比例配建、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国家和县相关政策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建设的,房屋产权归由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所有。

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和政府共有,双方占有比例根据资金等投入比例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拥有。企业投资建设管理的,产权归投资建设单位所有。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尽可能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安全的区域的房地产项目中配建或集中建设。

(一)在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集中地带,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二)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满足承租人的基本居住需求。房屋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土地作价入股、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县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县人民政府要提供配套资金,确保建设资金需要。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渠道:国家和县安排的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交易额)的5%;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各地10%以上的房地产税收。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出售过程中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供应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的职工(参加工作3年内含3年)、维西籍进城务工人员。

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维西籍农业转移人口;

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维西籍外来务工人员;

四、由于县城市政道路、大湾坝旅游文化片区、滨河路、行政中心、物流中心等的建设,国家征收土地后的失地农民居住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五、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或单身人士,军队随军家属中的住房困难家庭。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月收入不高于2500元(含2500元);新就业的职工无住房的、不受此条件限制。

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或单身人士,军队随军家属中的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九条   对以上符合租住条件人员,若今后不符合条件但继续租住的需对租金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申请方式。一个家庭和单身人士只限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可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二条   申请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保障股或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两地申请,也不得重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人才市场提供的大中专毕业生有关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承诺书。

(六)州、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含退休)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上述规定提供证明;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公示、分配、退出等环节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工商注册、社会保险、缴税等情况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第六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以下同)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第二十七条   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当地住建部门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复审。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维西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第三十一条   配租。各级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维西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指定的报刊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抽签摇号配租。

(一)申请时间段是指各级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抽签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二)配租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组织、按照分类方式、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抽签配租过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抽签结果通过维西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地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抽签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抽签配租;两次未抽签的申请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两次未抽签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采取按照申请人员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配租结果及时在当地媒体公布。

第三十二条   签订合同。领取配租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行政区域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不含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

第七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变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六条   租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租金按4元/平方米收取,并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承租人应按季度交纳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第三十七条   房屋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水、电、气、通电、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分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八条   换租规定。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应向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局或运营机构提出申请,由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局或运营机构按换租规定进行配租。

第三十九条   管理模式。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产权所有单位自我管理,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管理。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条   退出规定。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一)收入水平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户,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按市场标准收取租金。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线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私自出售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时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定特殊困难的,给予前半年以内的过渡期限;拒不退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出售管理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连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1年期满后,没有拖欠租金的、可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四十五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的,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第四十六条   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书面签订销售合同,明确销售价格、付款方式、修缮责任,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付清房款后到房屋和土地权属部门办理登记。

第四十七条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但可以继承、抵押。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后,需要抵押的,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第四十九条   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运营,承租人和购买人申请、审核、轮候、租赁(出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组织对承租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住房保障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其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五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退出。

第五十三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工作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材料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的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出售)等管理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租赁过程公开透明、租赁结果公平公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上一篇: 维西县廉租住房实施细则
下一篇:
主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87-8626078 地址: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雪龙西路行政中心六楼b区
Copyright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IE9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 本站已支持IPV6/IPv4访问
站内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2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