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县廉租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我县廉租住房申请、入住、轮候、退出、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入住是指申请廉租住房对象经批准后,对所租住廉租住房的使用;租住者在租住期间,对其所租住的房屋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其所有权属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由县住建局承办。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原则上为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救助;
(二)维西籍农业转移人口。
(三)维西籍进城务工人员。
(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第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对象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初审。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向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复审。社区、村委会初审同意后,报镇、乡人民政府复审;
(三)审核。经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复审同意后在当地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住建局审核;
(四)审批。县住建局审核后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县住建局与镇人民政府、民政局等部门共同审批,准予入住登记轮候。
第三章 入住、退出
第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以下简称住保对象)登记入住办法:
(一)对准予登记的住保对象,按照递交申请的先后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的方式确定入住顺序;
(二)对已登记确定的住保对象,因廉租住房数量不能满足住保对象入住时,实行排队轮候;入住对象必须根据排列的先后顺序,由县住建局会同民政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安排入住。
第七条 对已经入住廉租住房的住保对象家庭,从入住之月起,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八条 对不予登记的住保对象,由镇、乡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书面通知其本人,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出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我县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县廉租住房政策规定标准的。
(三)已在县境内、外新建或购买房屋的,且人均居住面积超出我县廉租住房政策规定标准的。
(四)廉租住房住户的收入水平已超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不超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房租金改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
第十条 县住保办每年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保对象,县住保办按规定收回其租住的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按每月2元/平方米收取,教师和卫生系统周转房租金按公租房的租金(每月4元/平方米)收取。
第十一条 住保对象必须自觉遵守廉租住房的各项政策、法规,签订租住协议,自觉交纳房租、水、电、气、物业管理及损耗摊销等费用,依法用房。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随便更改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不得将廉租住房转租和变相转租;不得将廉租住房的承租户口变更为第三人;不得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
第十三条 住保对象在租用期间,因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需要拆除廉租住房的,住户应无条件配合支持。同时拆迁人有义务为住保对象提供其他房源,确保其居住。
第十四条 住保对象在租住期间,不得擅自更改房屋结构及外观,应保证房屋的整体协调和安全;不得挖墙打洞,改变房屋平面布置;不得任意拆卸门窗改变原设计式样;不准超负荷堆放重物,不准在楼内进行强烈震动的行为;要注意保护水电气管道设施完好、通畅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的公用部分,住保对象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使用,不得持强霸占,乱堆乱放,妨碍他人合理使用、出入方便和消防安全。
第十六条 住保对象要爱护房屋周围的城市公用设施和环境绿化地带,不准在廉租住房周围的公共场所搭建违章建筑和圈地使用。
第十七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及时批评教育和纠正;对房屋及设施造成损坏的,或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县住保办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直至责令限期搬出。
第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保办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五)拖欠租金不交的。
第十九条 县住保办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书面通知当地镇、乡人民政府,由镇、乡人民政府委托居委会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并要求廉租住房对象家庭在1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批准可续租3个月,续租期间按标准租金计租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逾期不退出住房的,县住保办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维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