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急救,大家想到的往往是医院中的急救。需要指出的是,急救有“黄金救援时间”的说法。比如,发生心搏骤停,如果没有急救复苏,四至六分钟后就会造成大脑和其他重要器官组织的不可逆的损害。在现实中,即便是在交通便利的城市,医护人员也很难保证在接警后六分钟内赶到现场,很有可能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在这种情况下,现场目击者最早进行有效急救就显得格外重要。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我国此前并没有公共场所必须配备急救设备的强制规定,在很多城市,很多公共场所的急救设施尚付阙如,一些本可避免的悲剧因此而生。让急救设备、设施成为公共场所的“标配”,可以让施救者充分利用“黄金救援时间”,拯救更多人的生命,实在是一件顺民意、得民心的好事。
在公共场所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作为公共急救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不少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经验是优化配置、法律保护以及技能培训。而这恰恰是我国急救体系的短板。因此,提升全社会对公共场所配备必要急救设备、设施的重视程度,立法规范,尽可能挽救生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提出,完善公共场所急救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在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机场、车站、港口客运站、大型商场、电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配备急救药品、器材和设施,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而要实现这样的目标,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倒逼有关部门确保资金到位、明确管理职责、加强人员培训,是很难做到的。 公共服务中,没有那一项能比挽救生命的服务更为重要。将公共场所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入法,引导相关主体提高认识,形成较为完备的急救设备、设施配置体系,才能为急救赋能,为生命护航。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公共场所的具体情况等等因素,但对于一项有利公众健康的制度,早一天行动比晚一天行动要好。 尊重生命,敬畏生命。从将公共场所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入法开始,构建起更为完善的院前急救体系,将可能的遗憾降到最低,留住更多宝贵的生命,我们共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