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yyy索引号
文  号
保政发〔2021〕207号
来 源
保和镇
公开日期
2021-05-13
保和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和镇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3 17:47     浏览次数:1612    
字体:[ ]
打印


各村(社区)、镇属各中心、办公室:

为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保和镇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按时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指标,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保和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保和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附件:

保和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提高对动物疫病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迅速切断人畜共患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途径,能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全镇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维西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镇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和指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负责扑灭本辖区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镇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迅速作出反应,采取强制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以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为主的预防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开展疫病风险评估,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加强防疫知识宣传,动员一切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2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Ⅰ级)

2.1.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而以上县发生疫情;在1个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Ⅰ级相应的。

2.1.2  非洲猪瘟在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的。

2.1.3  口蹄疫在14日内,本县连同省内和相邻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2.1.4  小反刍兽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两个或多个省份发生疫情;在1个省有3个以上(含)市(地)发生疫情;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Ⅰ级相应的。

2.1.5  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2.1.6  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2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2.2.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地)连片发生疫情;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相应的。

2.2.2  非洲猪瘟在21天内,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2.3  口蹄疫在14日内,本县连同省内1个以上相邻州(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2.2.4  小反刍兽疫在1个省2个以下(含)市(地)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

2.2.5  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疾病传入或发生。

2.2.6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县连同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2.2.7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2.2.8  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2.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2.3.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个州(市)2个以上5个以下县发生疫情;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个县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

2.3.2  非洲猪瘟在21天内,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

2.3.3  口蹄疫在14日内,本县连同州内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2.3.4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县连同市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2.3.5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县连同州内有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2.3.6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性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2.3.7  州(市)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2.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2.4.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1个市(县)行政区域发生疫情;常规监测中,同一地方行政区域内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且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

2.4.2  非洲猪瘟在21天内,4个一下省份发生疫情。

2.4.3  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本县发生。

2.4.4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县呈暴发流行。

2.4.5  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  组织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

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3.1.1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镇人民政府成立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指挥长,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确定,主要有兽医站、派出所、财政所、各村(居)“两委”、林草服务中心、民政所等部门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兽医站,由分管畜牧兽医副镇长担任办公室主任,镇兽医站站长为成员。办公室负责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及时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和物资;组织协调并监督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相应等级的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镇人民政府:镇政府对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负总责,负责落实疫情防治及应急控制所需经费;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和应急物资储备;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实施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镇兽医站:负责组织制订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镇派出所:负责疫区封锁和协助做好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组织公安干警成立应急突击队。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镇财政所:负责安排和督促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两委”:负责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负责加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环节监管,会同镇兽医站及相关部门监管,防止餐厨废弃物用于饲喂生猪。

镇林草服务中心: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镇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制订并实施疫区救灾救济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指导疫区、灾区重建和生产自救,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3.1.2  镇人民政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体系。村(居)“两委”及业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

4.2  预警

镇兽医站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及预警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与疫情级别一致),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辖区内人民政府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村(居)“两委”、镇兽医站以及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

(2)责任报告人。各村(居)“两委”、镇兽医站以及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活动的人员。

4.3.2  报告形式

各村(居)“两委”、镇兽医站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向辖区内人民政府报告。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辖区内人民政府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置措施。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到发病地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向县人民政府和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可疑疫情。

疑似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县农业农村局采集样病料及相关样品送至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病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处置、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服从县农业农村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分级响应

5.2.1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确认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县指挥部根据国家、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确认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2.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确认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州农业农村局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疫情,并根据情况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

5.2.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2.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邻近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销售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能力;按规定做好公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3  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用品、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进行医学观察等。

5.4  应急措施

5.4.1  设点、疫区内。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2、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5、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5.4.2  受威胁区。

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100%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同时加强疫情监测。

5.5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分别按照国家和省要求予以解除。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州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或州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事发地人民政府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应急终止后,应将评估报告、封锁令、解除封锁令于解除封锁令发布后5日内逐级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1.1  应急队伍保障

镇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成立应急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镇人民政府、兽医站、派出所、村(居)“两委”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6.1.2  治安维护

镇派出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1.3  物资保障

镇人民政府联系上级业务部门,按计划建立紧急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消毒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定期进行更新和补充。

6.1.4  资金保障

镇财政所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2  培训演练

镇人民政府要对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定期组织演练。培训内容包括: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7  后期处置

7.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在县农业农村局、镇人民政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后期评估报告报县农业农村局。

7.2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根据人员感染致病程度,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7.3  抚恤和补助

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其亲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4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由镇人民政府取消调运及移动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5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镇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8  奖惩

镇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运载工具。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若有与国家、省级预案相抵触之处,执行国家、省级预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  附件:

附件1: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流程图;

附件2:消毒;

附件3:免疫注射。

附件1: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流程图

附件2:

消  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草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准对重大动物疫病病毒有效的氢氧化钠、甲醛(福尔马林)、碳酸钠、磺制剂、典制剂等;

(三)备有喷雾器,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防护服、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溶器等。

二、消毒

(一)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用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饲养场的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

(三)饲料、垫草等,可采用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方式消毒;

(四)饲养、管理等人员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等人员衣物 帽靴等可能被污染的物体,可采用浸泡、高压灭菌等处理方式消毒;

(五)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及公共场所食堂、周围环境等场所,可采取喷洒的方式消毒;

(六)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用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3:

免  疫  注  射

一、毗邻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其接壤受威胁地区的易感动物,必须尽快组织紧急疫苗接种或强制免疫,建立免疫带。

二、开展紧急免疫,制定免疫方案,资料登记,建立免疫档案,填写免疫证明等,做到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三、疫苗注射后21天才能产生有效免疫,在此之前应对受疫病威胁畜禽类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在免疫注射过程中,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进行操作。

四、参加防疫注射的人员要对自身进行彻底消毒,并严防机械性传播疫病。

五、对免疫反应的家畜要及时妥善进行处理。


主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87-8626078 地址: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保和镇雪龙西路行政中心六楼b区
Copyright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IE9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 本站已支持IPV6/IPv4访问
站内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2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