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登乡人民政府关于下发《维登乡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方案》的通知
各村“两委”,乡属各站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维西傈僳族自治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特制定《维登乡疑似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维登乡疑似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方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为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有效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非洲猪瘟疫情对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二)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维西傈僳族自治县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非洲猪瘟疫情实行分级管理,乡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全乡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洲猪瘟疫情,乡级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村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非洲猪瘟疫情意识。认真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四)适用范围
1.在本乡范围内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我乡辖区外但可能对我乡造成影响的非洲猪瘟疫情的预防和处置,适用于本预案。
2.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依照本预案组织全乡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各行政村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应急方案。
3.凡在本乡境内从事生猪饲养,生猪及其产品经营,进出口贸易、屠宰、加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预案。
二、组织管理
(一)应急指挥机构
各行政村、各部门在乡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工作,并根据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乡人民政府要成立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各行政村和各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辖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建议。
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二)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乡人民政府乡长担任维登乡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长,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农业副乡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对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疫情的重大决策,乡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由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所、派出所、乡纪委、林草中心、乡卫生院、民政所、宣传部门及文化站、农机管理站、安监站、供销社、邮政所、乡农业保险办理员等部门组成。
(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协助指挥部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有关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各村总支、村委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并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填埋现场检查指导。
各村总支、村委会:
1.对本辖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村民委员会主任是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
2.负责组织各支部、各村民小组落实本辖区各项防控措施,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及时组织人员物资储备,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就位;
3.及时组织本村人员配合指挥部实施非洲猪瘟疫情封锁、隔离、免疫、消毒、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4.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负责实施乡人民政府发布的封锁令,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农村支部、驻村工作队、村民小组及时配合指挥部控制和扑灭疫情。
维登派出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疫情溯源和生猪流动查堵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乡纪检委: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行政村及其他工作人员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乡财政所:保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保障储备应急物资所需资金,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机管理站:负责协助封锁区生猪及其产品的运输监管及公路非洲猪瘟疫情的防堵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公路临时检查站的疫情防堵工作。
乡林草中心: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和提供野猪的分布、活动范围和动态等预警信息。强化野外巡护,对野猪疑似病例要按规定采样送检,发现野猪及人工繁育野猪异常或死亡情况,立即上报送检。如发现疫情,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控制措施。
安监站、供销社:负责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处理环节经营者的管理;做好流通环节、加工、餐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配合县、乡各级部门严厉打击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经营猪肉产品的行为,严防私屠乱宰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并做好餐厨剩余物的监管
乡卫生院: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乡宣传部门、文化站:负责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期间的宣传工作,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
乡民政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乡邮政所:负责做好邮件、快件的检查。
乡农业保险办理员:负责保险业务统计报险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四)联动机制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必须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疫情监测
乡兽医站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非洲猪瘟专项监测方案的通知》(云农办牧〔2018〕323号)要求,做好非洲猪瘟专项监测工作。
(二)信息报告
1.非洲猪瘟疫情信息报送以各级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逐级上报为唯一渠道,各级各部门在报送疫情时要做到保密、规范、科学、有序。
非洲猪瘟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由村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逐级上报,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必须设置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建立完整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时,应立即报告乡兽医站,兽医站应迅速报告县级以上农科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疫源调查,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同时报告同级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各行政村要进一步严格规范报告程序,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通过其他渠道报告、报道疫情。对不按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发生地点、范围、程度、隐患,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3.信息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
(三)信息共享
各村总支、村民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四)疫情响应
非洲猪瘟疫情分级和应急响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1)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2)重大(II级)疫情
在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3)较大(III级)疫情
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2.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按程序启动本预案,并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疫情预警,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级疫情预警。全乡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从发生疫情省份和地区调入生猪及相关产品。在全乡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2) 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I级疫情预警。我乡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村(组)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在全乡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3)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III级疫情预警。我乡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从相关口岸、港口所在乡(镇)调入生猪及相关产品。
各村三委、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3.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应的农牧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五)应急处置
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生猪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乡政府应配合县农科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农科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时乡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3.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各村配合农牧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农牧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农牧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4.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农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以上农牧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6.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六)保障措施
1.组织领导
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行政村负责人对本辖区负责。配合上级结合实际制定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工作方案,将防控工作经费纳本级入财政预算。并在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法律保障
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3.条件保障
乡政府要报请县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组织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4.技术保障
(1)乡级报请县兽医站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诊断,提出相应的防制技术方案,到现场指导技术措施实施,负责承担实验室和临床兽医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
(2)乡兽医站要规范检疫程序,确保对出栏的生猪进行检疫,凭免疫标识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确保到屠宰厂(点)对屠宰的生猪进行同步检疫。
(七)宣传培训
1.各级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纸、互联网、知识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开展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非洲猪瘟。
2.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置疫情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不断提高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八)附则
1.本方案由维登乡非洲猪瘟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乡兽医站)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维登乡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