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管理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的积极性,预防和化解农村宅基地管理各类违法行为和信访纠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域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本村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建设活动进行日常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各类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建立巡查台账,记录巡查情况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情况和不听劝阻的违法违规情况,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继续制止、劝阻。
(二)负责或协助做好农村宅基地现状调查、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调查,组织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按照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
(三)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监测工作,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组织群众疏散避让。
(四)负责调解或协助村民小组调解村民之间的各类用地矛盾纠纷,积极协助做好农村宅基地用地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五)协助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等部门开展本村农民宅基地申请报建、现场勘查、开工查验、过程监督、实地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把关审查;帮助农户准备各项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代办上交;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及时如实反映情况,充分发挥协管作用。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的日常管理、信息收集和传递工作。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记录,建立工作日志,并将相关资料汇总后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建立好相关台账等资料。
第七条 乡(镇)所属的自然资源所及自然资源与村镇规划服务中心负责与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的联络工作,负责管理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的日常业务、沟通和信息传递工作,及时处置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报告的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工作;建立联络机制,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召开工作例会,宣传、培训政策法规,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及工作要求,听取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工作情况汇报,汇总动态巡查情况,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布置下阶段的工作任务。对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要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将上述情况在相关台帐中作详细记录。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严防事态扩大。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照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的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进行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并建立考核台账,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所在的村委会要为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提供办公场所,配置必需的办公设备和用品,为其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四章 选 聘
第十二条 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本村辖区内聘用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原则上按照省委组织部“大岗位制”文件,由村干部兼任,不再单独支付工资及补贴。
第十三条 每届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的聘期和村干部任期相一致。聘用期间,若所聘的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未能继续担任新一届村委会干部或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予解聘事由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两委的聘用办法执行。
第五章 学习培训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实行采取定期培训办法。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的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学习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学习培训重点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等方面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农村宅基地信访调处知识等,同时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业务学习培训档案。
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要积极参加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基础知识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认真学习和钻研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对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的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考评。考核由村党总支负责,考核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考核内容以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的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责任目标为主。
第十八条 对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的年终考评要对照考评表逐项打分,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情况汇报、查工作台账和工作记录、看动态巡查发现率和报告率、访问村民小组组长和群众代表的方式,对每个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执行制度、履行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逐项检查、逐项评分,对每个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每个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的考核等次。
第十九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其中,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称职,再按考核得分的名次确定优秀。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90分以下的为基本称职。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第二十条 对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按年度给予适当的奖励,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建议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奖励费用,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一般为3000元。
第二十一条 对在农村宅基地信访、矛盾纠纷调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乡(镇)人民政府可另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年度考评为基本称职的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予以诫勉谈话、黄牌警告,对年度考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应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利用协管农村宅基地工作之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解聘,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同上级政策有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乡(镇)实际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