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7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制度(试行)的通知》(云农经〔2023〕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推进各地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就《通知》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9月11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2020年7月29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要求“各县(市、区)要将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村民小组宅基地信息员相关报酬待遇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截至2020年底,全省大部分行政村设立了宅基地协管员,部分村民小组设立了宅基地信息员。
2022年2月25日,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的通知》(云组通〔2022〕9号),要求村级岗位职责按照“核定职数、整合设岗、明确职责、提高效率、提高待遇”的要求和“职责相近、类别相似、人岗相适、分工合理”的原则,在村“两委”中统筹设置。2022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要求“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机制,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房屋安全问题”。按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结合省委组织部“大岗位制”工作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起草了《云南省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制度》,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1. 明确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工作职责5条;
2.明确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日常管理7条规定;
3.选 聘条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本村辖区内聘用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原则上按照省委组织部“大岗位制”文件,由村干部兼任,不再单独支付工资及补贴。
每届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的聘期和村干部任期相一致。聘用期间,若所聘的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未能继续担任新一届村委会干部或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予解聘事由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两委的聘用办法执行。
4.学习培训
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实行采取定期培训办法。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的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学习培训工作。
5.考核办法
对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的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考评。考核由村党总支负责,考核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考核内容以农村宅基地村级协管员的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责任目标为主。
三、主要特点
《通知》主要有3个方面的特点。
(一)明确了协管员设立要求。《通知》充分结合并遵循了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大岗位制”通知中对村级岗位职责设立的要求,同时明确了协管员任免管理要求。
(二)明确了协管员工作职责。《通知》在国家、省级宅基地建房管理文件中有关协管员设立及其职责的原则性要求基础上,明确了协管员协助制定村级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和监管工作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了部门、乡镇、村委会监管职责。《通知》充分遵循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要求,对各级部门、乡镇、村委会监管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