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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日期
2021-08-03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中有关历史遗留问题 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3 16:45     浏览次数: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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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中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

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中有关历史遗留问题

的意见

  

为有效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依据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省、州相关决策部署,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以为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二、处理原则

  (一)坚持惠民利民的原则。以方便群众、提升效率、优化服务为目标,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站在以人民为中心高度,充分考虑群众需求,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难点、堵点问题。

  (二)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在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将依法依规贯穿始终,既要开辟“直通车”,又要严禁“搭便车”。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各类城乡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管控要求,同时还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已依法纳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农村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以及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的无合法手续的建筑不予办理登记。

  (三)坚持合力解难的原则。针对难点、堵点问题,属地政府和市级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消化问题存量,严控问题增量。 

    三、处理意见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1.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保障性住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等。

(1)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行开发建设或利用自有土地与其他单位联建的,房屋所有权人可委托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原土地使用权人统一提出申请,若上述主体灭失的,可由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国有建设用地未办理初始登记手续的,由原建设单位申请,各职能部门按照历史遗留房地产简化处理,按现状条件,完善相应的立项、规划、建设、用地、消防、税费缴纳和发票开具等手续,然后办理不动产登记。若原建设单位灭失的,可委托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不动产需办理出让手续的:以国有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项目,房屋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到业主名下,或未办证但已实际分配到业主名下使用的,由使用权人委托建设单位完善出让金手续后办理不动产出让登记手续,出让金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情况及小区的性质(独栋、单元房)按房屋评估价的5%补缴土地出让金,(分摊面积为独栋、独院、单元房幢实际占地面积计算)。以上面积除外,道路、公共用地、绿化部分按照原用地性质登记在原权利人名下不变。权利人申请需要将小区内道路、公共用地、绿化面积需办理国有出让分摊至小区内用户的,按现行基准地价进行评估后收取出让金)办理划拨补办出让手续后,再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4)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需要依规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处置同意批准后,才能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禁止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5)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政策依据,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2.林业棚户区。

(1)棚户区住户房屋幢占地位置土地出让金按按房屋评估价的5%补缴土地出让金。                                                                                                                                                                     

(2)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需要依规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处置同意批准。

(3)棚户区幢占地分摊面积及地上构筑物,根据林业棚户区建设方(县林草局)提供住户分配清单,按户以国有出让进行初始登记并办理不动产权证。道路、绿化部分、共用部分按照原用地性质及原使用权人登记发证。

(4)因棚户区住房性质为民生保障性住房,为保护地方房地产开发存量房不受冲击,棚户区住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之日起,5年之内限制抵押及上市交易。

(二)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处置方案。

自本实施细则正式颁布之日前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企业)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外出售但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国有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处置意见。

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建设项目违反《维西县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对现状进行核实,核实后按现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处置意见。

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者组织代为办理。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五)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处置意见。

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调整宗地需求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建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会商机制。

为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建立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会商处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法院、检察院、信访局、公安局、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局、住建局、税务局、国资委及各乡镇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维西县自然资源局。

对未在实施细则内提出的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由各成员单位共同会商,各职能部门应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对于因历史原因相关情况不清的,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函至各职能部门核实情况并征询处置意见,各部门应在调查核实后及时答复。

    附件:历史遗留问题办理不动产权证流程图

    

历史遗留小区办理不动产权证流程图.docx

《关于解决维西县不动产登记中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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