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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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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88377R/202200278
文  号
来 源
县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22-04-20
维西县“3.8”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04-20 16:55     浏览次数: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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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县“3.8”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2年03月08日14时05分,维西县青松隧道附近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经维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牵头,依法成立“3.8”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小组,现经全面调查取证,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时间:2022年03月08日14时05分许

事故地点:马宁线K3100+250m(维西县青松隧道附近)路段

天    气:晴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朱XX,男,44岁,汉族,1977年09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7709XXXXXX,户籍地云南省XX市XX乡XX村委会XX村X号附X号,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事故发生时持“530381197709XXXXXX”号“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D1XXXX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在事故中死亡。

陈XX,男,24岁,汉族,1997年07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9707XXXXXX,户籍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XX乡XX村委会XX组XX号,现住维西傈僳族自治县XX乡XX村委会XX组XX号,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联系方式13988XXXXXX。事故发生时持“533423199707XXXXXX”号“B2”类驾驶证驾驶号牌为云J36XXX号重型自卸货车。

李XX,女,40岁,汉族,1981年11月0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111XXXXXX,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云南省怒江州XX县XX乡XX村委会XX组,现住云南省XX市XX区XXXX,联系方式:15987XXXXXX,事故发生时乘坐云D1XXXX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在事故中受伤。

董XX,男,36岁,汉族,1986年02月0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9198602XXXXXX,户籍地云南省XX州XX县XX乡XX村委会XX组XX号,现住XX县XX乡XX村委会XX组XX号,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联系方式15398XXXXXX,事故发生时在事故路段停放号牌为云L73XXX号重型自卸货车。

2、车辆情况

肇事云D1XXXX号轻型封闭式货车,中文品牌:金旅牌,车辆型号:XML5026XXXXX,车辆类型:轻型封闭式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L3AAAAC1H004XXX,发动机号:1271XX,车声颜色:白色,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17年07月25日,强制报废期止:2032年08月2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08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朱XX,登记住所:云南省XX市XX乡XX村委会XX村X号,合格证编号:22533405XXXX,行驶证芯编号:534001651XXXX。

肇事云J36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中文品牌:解放牌,车辆型号:CA3250P66K2L2XXXX,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FNKRXRP4HFA0XXXX,发动机号:52941XXX,车声颜色:红色,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17年12月19日,强制报废期止:2033年02月0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2月28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刘X,登记住所:云南省XX市XX县XX村X组。合格证编号:23513430XXXX,行驶证芯编号:532002015XXXX。

肇事云L73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中文品牌:豪沃牌,车辆型号:ZZ3317V50XXXX,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ZZ1EXXG7LA70XXXX,发动机号:20081771XXXX,车声颜色:红色,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20年08月21日,强制报废期止:2036年04月0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04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杨XX,登记住所:云南省XX州XX县XX村委会X组X号。合格证编号:2253293XXXX,行驶证芯编号:53X002760XXXX。

3、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马宁线K3100+250m(维西县青松隧道附近)路段,呈南北走向,南往兰坪县城方向,北往维西县城方向,事故现场路段西侧为傍山,东侧为山沟,为干燥平直柏油路段,道路中心用无交通标线,此路段限速标志为40km/h。道路视线良好。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2年03月08日,陈XX驾驶云J36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马宁线由南向北行驶,14时0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马宁线K3100+200m处时,在超越董XX停放在道路东侧车道内的云L73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过程中,与对向车道驶来的由北向南行驶的朱XX驾驶的号牌为云D1XXXX号轻型封闭式货车(车载李XX)发生正面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云D1XXXX号轻型封闭式货车驾驶人朱XX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乘坐人李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现场情况;

3、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所检抗凝管(抗凝管编号为:CR203206,所附人名为“朱XX”)中定性未检出乙醇成分。

4、民警在事故现场对驾驶人陈XX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0mg/100ml;

5、我大队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陈XX驾驶的云J36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在发生事故时的车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云J36XXX号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33km/h。

6、我大队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朱XX驾驶的云D1XXXX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在发生事故时的车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云D1XXXX号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约为67km/h。

7、我大队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陈XX驾驶的云J36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在发生事故时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3)该车发生事故时喇叭装置功能有效。(4)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8、我大队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陈XX驾驶的云D1XXXX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在发生事故时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3)该车发生事故时喇叭装置功能有效;(4)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9、我大队委托: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朱XX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朱XX死亡原因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10、当事人的询问材料以及证人证言;

11、相关查询结果单;

12、事故发生时的云D1XXXX号轻型封闭式货车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一份;

1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当事人陈XX驾驶云J36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有对向来车可能是超车时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朱XX云D1XXXX号轻型封闭式货车超过规定时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当事人董XX在发现其驾驶的云L73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出现故障后,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陈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径铁道路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之规定。

当事人朱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当事人董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认定当事人陈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当事人朱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当事人董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李XX无过错行为,建议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总结教训:

一是加强对行人的安全意识宣传力度,特别对道路沿线居民要做到入户宣传、人人落实,改变部分老百姓“车会让人”的安全隐患意识。

二是在二级路与村组路岔口处放置岔口标志、减速标志等以警示过往车辆安全驾驶。

三是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加大路检路查,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宣传。

维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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