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县“6.29”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2年06月29日21时40分,维西县维通线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受损。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经维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牵头,依法成立“6.29”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小组,现经全面调查取证,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时间:2022年06月29日21时40分
事故地点:维通线K28+100m处
天 气:雨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李XX:男,傈僳族,38岁,1984年01月09日出生,未婚,身份证号为:533423198401XXXXXX,户籍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XX县XX乡XX村XX组XX号。现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XX县XX乡XX村XX组XX号,事故发生时醉酒后滞留在事故路段道路中心线附近,在事故中死亡。
李X岗:男,白族,34岁,1988 年 01 月 02 日出生,家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XX县XX乡XX村XX组XX号,身份号码:533423198801XXXXXX,准驾车型为B2E类驾驶证,驾驶云LUG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联系方式:182888XXXXX。
朱XX:男,藏族,33岁,1988 年 09 月 08 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XX县XX乡XX村XX组XX号,身份号码:533423198809XXXXXX,准驾车型为C1类驾驶证,驾驶云PRR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联系方式:15911XXXXXX。
2、车辆情况
云LUG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型号:SH6525XXXX,中文品牌:大通牌,车辆识别代码:*1324XX,发动机号:*0272XX,车身颜色:白,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出厂日期:2020年11月09日,强制报废期止:2099年12月3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12月31日,机动车所有人:XX公司,初次登记日期 :2020年12月03日,合格标志编号:225329191735。
云PRR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中文品牌:大通牌,车辆型号:SH6591AXXX,车辆识别代号:*1287XX, 发动机号:*0460XX,车身颜色:白,使用性质:旅游客运,出厂日期:2021年07月01日,强制报废期止:2032年05月2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5月31日,机动车所有人:XX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05月20日,合格标志编号:235307147XXX,行驶证芯编号:5320029577XXX。
3、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维通线庆福隧道口100米处,呈南北走向,南往大理方向,北往维西县城方向,道路东侧为傍山,道路西侧为边坡。事故现场路段为上坡直行潮湿路段,有道路中心线(双黄实线)将道路划分为双向两车道,此路段限速标志为40km/h。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2年06月29日,李X岗驾驶号牌为云LUG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朱XX驾驶的云PRR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维通线由南向北行驶,21时40分许,当云LUG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维通线K28+100m(维西县庆福隧道口往兰坪方向150米)处时,云LUG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李X岗驾驶的云LUG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车速约为76km/h),与醉酒后面朝南处于蹲姿或坐姿状态位于路面上的李XX相碰撞,碰撞后,后方同向驶来的云PRR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朱XX驾驶的云PRR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车速约为65km/h)底盘、左侧车轮与头朝北、脚朝南躺在路面上的李XX身体相碰擦、碾压,造成李XX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提取的物证材料、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询(讯)问笔录、证人证言。
3、“云通司鉴中心[2022]病理鉴字第00497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李XX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致颅脑、胸腹部多脏器损伤死亡。
4、“云通司鉴中心[2022]车鉴字第02956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A、云PRR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B、云PRR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C、云PRR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D、云PRR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喇叭装置功能有效。
5、“云通司鉴中心[2022]车鉴字第02955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A、云LUG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B、云LUG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C、云LUG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D、云LUG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喇叭装置功能有效。
6、“云通司鉴中心[2022]车速鉴字第01440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云PRRXXX号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约为65km/h。
7、“云通司鉴中心[2022]车速鉴字第01439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云LUG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约为76km/h。
8、“云通司鉴中心[2022]形态鉴字第00039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分析意见书,分析意见:云LUG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该车左前部与面朝南处于蹲姿或坐姿状态位于路面上的李XX相碰撞,碰撞后,该车向前运动至现场最终停止位置,随后,后方同向驶来的云PRR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底盘、左侧车轮与头朝北、脚朝南躺在路面上的李XX身体相碰擦、碾压,后云PRR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运动至现场最终停止位置。
9、“云通司鉴中心[2022]病理鉴字第00549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分析意见:被鉴定人李XX被云LUG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撞击、云PRR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碾压拖擦所致损伤均为致命伤,属共同作用造成其死亡。
10、“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22]毒鉴字第400号”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所检抗凝管(抗凝管编号为:HR043493,所附人名为“李XX”)中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80.04mg/100ml(乙醇/血),相对相差:1.01%。
(四)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李XX在行车道内坐卧、停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李X岗驾驶云LUG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朱XX驾驶云PRR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
(五)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综上所述,李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李X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朱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当事人李XX负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李X岗负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朱XX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总结教训:
一是加强对行人的安全意识宣传力度,特别对道路沿线居民要做到入户宣传、人人落实,改变部分老百姓“车会让人”的安全隐患意识。
二是在二级路与村组路岔口处放置岔口标志、减速标志等以警示过往车辆安全驾驶。
三是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加大路检路查,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宣传。
维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