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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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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88377R/202200280
文  号
来 源
县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22-09-10
维西县“7.6”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09-10 16:58     浏览次数: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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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县“7.6”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2年07月06日10时00分许,维西县攀天阁乡嘎嘎塘村二级公路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经维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牵头,依法成立“7.6”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小组,现经全面调查取证,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时间:2022年07月06日10时00分

事故地点:宁福线K3799+300m(维西县攀天阁乡嘎嘎塘村二级公路路段)

天    气:阴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段X,男,56岁,白族,1965年08月0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6508XXXXXX,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XX街道XX组,现住昆明市XX区XX街道XX组,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事故发生时持“530112196508XXXXXX”号“A2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A8J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联系方式:13888XXXXXX。

李XX,女,59岁,傈僳族,1962年07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6207XXXXXX,户籍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XX乡XX村XX组,现住维西傈僳族自治县XX乡XX村下村XX组,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联系方152845XXXXXX(家属余XX)。事故发生时由西往东横过道路,并在事故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蜂XX,女,60岁,傈僳族,1962年06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6206XXXXXX,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XXX乡,现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XX乡,联系方式:15284XXXXXX,事故发生时由西往东横过道路,并在事故中受伤。

2、车辆情况

肇事云A8J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中文品牌:江淮牌,车辆型号:HFC2043CCYPXXXXXX,车辆类型: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识别代码:LJ11KBBD3G8XXXXXX,发动机号:AGM16XXXXXX,车声颜色:白色,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16年12月06日,强制报废期止:2032年02月1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02月28日,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所有人: 段X,登记住所:云南省昆明市XX区XX乡XX组,合格证编号:235323XXXXXX,行驶证芯编号:5370018XXXXXX。

3、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宁福线K3799+300m(维西县攀天阁乡嘎嘎塘村二级公路路段)路段,呈南北走向,南往维西县城方向,北往德钦县城方向,事故现场路段西侧为傍山,东侧为永春河,为干燥平直柏油路段,道路中心用无交通标线,此路段限速标志为40km/h。道路视线良好。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2年07月06日10时许, 段X驾驶号牌为云A8J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康普乡往维西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宁福线K3799+300m(维西县攀天阁乡嘎嘎塘村二级公路路段)处时,与行人李XX、蜂XX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李XX经抢救无效死亡、行人蜂XX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现场情况;

3、2022年07月06日10时54分经对 段X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0mg/100ml。

4、我大队委托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对被提取的李XX尸体血样中的乙醇成分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鉴定意见:所检抗凝管(抗凝管编号为:BD780092,所附人名为“李XX”)中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6.62mg/100ml,相对相差:0.54%。

5、我大队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 段X驾驶的云A8J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云A8J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发生事故时的车速约为55km/h。

6、我大队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 段X驾驶的云A8J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在发生事故时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3)该车发生事故时喇叭装置功能有效。(4)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7、我大队委托: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XX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XX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死亡。

8、事故发生后我大队在维西县超限检测站对肇事云A8J1S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进行了称重测量,测量结果为整车重9580kg。且云A8J1S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行驶证记载车辆总质量为4300kg,核定载质量为495kg。即发生事故时该肇事云A8J1S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所载货物质量为5280kg,超过核定载质量。

9、当事人的询问材料以及证人证言;

10、相关查询结果单;

11、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当事人段X驾驶云A8J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超过核定载量且超过核定速度行驶,并在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避让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李XX与蜂XX在横过道路时没有确保安全情况下横过道路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段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当事人李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当事人蜂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认定当事人 段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当事人李XX、蜂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总结教训:

一是加强对行人的安全意识宣传力度,特别对道路沿线居民要做到入户宣传、人人落实,改变部分老百姓“车会让人”的安全隐患意识。

二是在二级路与村组路岔口处放置岔口标志、减速标志等以警示过往车辆安全驾驶。

三是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加大路检路查,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宣传。

维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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