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维西县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制定的目的
1、为提高全乡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进行分析和决策及时采取必要和恰当的相应行动。2、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制定原则
基本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相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四、领导机制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小组、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办公室、应急预测组组成。在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平时做好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准备,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快速而恰当地进行响应。
(一)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小组的职责
1、 审批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2.、决定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的启动和终止。3、指挥和协调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4、组织对环境污染突发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置措施的监督和管理。5、审定向乡政府和县环保局提交的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报告。6、负责发布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信息。
(二)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负责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监督监察乡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3、接受县环保局和乡党委、乡政府下达的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指示和指令,受理来自乡内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报告,并及时上报乡政府和县环保局。 4、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乡各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响应单位的启动和行动配合。 5、负责与有关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 6、起草向乡政府和县环保局提交的事故报告。 7、组织开展对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单位采取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监督。必要时,经乡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 8、组织起草有关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信息。
五、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分级按照突发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故(I级)重大环境事故(II级)较大环境事故(III级)和一般环境事故(IV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故(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故:(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故,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露,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事故(II)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故:(1)发生10人以上的、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城乡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三)较大环境事故(III)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故:(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一般环境事故(IV)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故:(1)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乡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