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356075150L/202400222
文  号
来 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4-08-26
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县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履职管理的 提醒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08-26 16:30     浏览次数: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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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县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履职管理的

提醒告知书

 

全县各药品零售企业、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履职管理,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履管理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且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品种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收集与报告等工作,以上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

三、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并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四、药品零售企业需凭医师处方并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方可销售处方药。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五、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六、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履职,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等行为的,将依法给予处理。

七、欢迎广大消费者对全各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如您在消费过程中发现上述违法违规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维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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