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维西百花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维政办发〔202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维西百花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6日
维西百花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维西百花蜜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维西百花蜜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秩序,加强专用标志的管理,确保维西百花蜜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质批准对肇东小米等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5年第44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维西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维西百花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指在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生产的蜂蜜,且生产加工工艺和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维西百花蜜》(DB53/T 1008-2021)标准。
第三条 维西百花蜜地标产品保护范围为《公告》批准的范围(县行政管辖区域内)。
第四条 使用维西百花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维西百花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维西百花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成立维西百花蜜地标产品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工作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旅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维西百花蜜地标办”),负责统筹协调、日常管理等工作。
(一)县工信局:负责指导维西百花蜜加工企业围绕绿色制造、智能制造开展技术改造,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提升产品质量、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动维西百花蜜加工企业转型升级。支持维西百花蜜企业“走出去”参加各类展示展销活动,积极在各大电商平台开展网络营销活动,引导县内外大型综合批发市场销售维西百花蜜。
(二)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维西百花蜜地标产品保护和维西百花蜜品牌建设工作经费。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维西百花蜜产业信贷支持。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发展维西百花蜜产业的宏观国土空间规划。
(四)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维西百花蜜产业发展规划,推进东方蜜蜂养殖与管理;开展东方蜜蜂养殖技术培训,引导经营者按照东方蜜蜂蜂场养殖环境要求,保障维西百花蜜产品原料的品质和安全;指导扶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其参与维西百花蜜产业发展。
(五)县文旅局:负责将维西百花蜜纳入旅游商品予以推广营销,并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维西百花蜜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六)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和审批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建立健全维西百花蜜及制品地方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指导和督促维西百花蜜产企业严格按地标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规范维西百花蜜地标产品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假冒维西百花蜜地标产品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
第六条 维西百花蜜生产、加工单位使用专用标志应向县市场监管局(维西百花蜜地标办)申请。
第七条 维西百花蜜生产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和营业执照。
(二)按照维西百花蜜地标产品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维西百花蜜》(DB53/T 1008-2021)质量技术要求。
(三)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相关规定建立产品质量档案,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八条 专用标志申请使用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维西百花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产品原材料生产地证明(乡村或农业农村部门等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地理标志产品 维西百花蜜》地方标准为依据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五)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蜂蜜企业,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委托加工,提供委托加工协议,并提供以上相关材料,可以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九条 维西百花蜜地标办在收到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材料后,对生产单位申请条件和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查验。初审合格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报省市场监管局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注册登记、公告后,申请人方可使用专用标志。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章 专用标志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使用专用标志可采用“母子商标”模式使用维西百花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维西百花蜜为母商标,企业注册商标为子商标。证明商标图案、专用标志图案、地理标志GI专用标志印在包装左上方,包装中间印刷母商标“维西百花蜜”,字体为行楷字体,子商标印在右上方,其图案字体要小于母商标。包装印刷的主体布局报维西百花蜜地标办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可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也可在产品或包装物上加贴或吊挂防伪的专用标志,或应申请使用者的要求及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示方法。
(一)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的,由县市场监管局委托维西百花蜜地标办对专用标志的印刷进行监督管理,将印刷数量登记备案。
(二)承担印刷任务的单位应经维西百花蜜地标办备案后方可印刷。
(三)加贴或吊挂用的防伪专用标志由维西百花蜜地标办统一印制核准发放,并做好发放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当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维西百花蜜地标办申报下年度专用标志使用计划、报告本年度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维西百花蜜地标产品生产、销售、原材料收购等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 保护与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对专用标志产品的生产工艺、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维西百花蜜地标办负责建立专用标志的使用工作台账、溯源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维西百花蜜地标产品列入地方监督抽查目录,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重点检查产品名称、质量、专用标志使用等内容。
引导、鼓励生产加工维西百花蜜地标产品的企业进行ISO22000、HACCP等认证,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产业升级。
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使用和伪造专用标志的。
转让、出租、出借专用标志的。
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专用标志产品的。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维西百花蜜地标产品的。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专用标志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取消其使用专用标志资格,并逐级报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产品质量不符合维西百花蜜地方标准的。
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四)企业终止的。
第十八条 从事维西百花蜜地标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依纪依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维西百花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