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设立办事指南(完整版)
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公证机构设立核准。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直辖市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公证机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场所(三)两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设立公证机构,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范围内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的方案要求。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不符合上述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的。
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办理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司法行政网(http://www.sft.yn.gov.cn/)下载。
实施机关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直辖市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公证机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予以许可条件的。
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公证机构设立报审表》 | 原件 | 3份 | 预设立公证机构自备 |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审核章。 |
2 | 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 3份 | 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供 | ||
3 | 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 3份 | 预设立公证机构自备 | ||
4 | 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 3份 | 预设立公证机构自备 | ||
5 | 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 3份 | 预设立公证机构自备 | ||
6 | 开办资金证明 | 3份 | 预设立公证机构自备 | ||
7 | 办公场所证明 | 3份 | 预设立公证机构自备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承诺办结时限: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费用。
办理流程
(一)申请
信函受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邮政编码:650228。
信函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机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发送批复。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核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面通知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将结果在中国信用网站、云南信用网站、云南司法行政网等信息平台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申请机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证件有效期4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公证机构执业证有效期的,应当该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送达方式: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并书面通知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执业证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直接到云南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领取。
许可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4186086。
3.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邮政编码:650228。
(二)咨询回复
电话及信函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