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不符合上述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
办理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
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司法行政网站(http://www.sft.yn.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予以许可条件的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申请人个人申请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2 | 原执业公证机构出具意见 | 原件 | 3份 | 由原执业公证机构提供 | |
3 | 拟任用公证机构推荐意见 | 原件 | 3份 | 由拟任用公证机构提供 | |
4 |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意见 | 原件 | 3份 | 由原执业公证机构和拟任用公证机构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供 | |
5 | 公证员执业证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
七、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1.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2.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信函受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邮政编码:650228。
信函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发送批复。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核
1.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面通知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将结果在中国信用网站、云南信用网站、云南司法行政网等信息平台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申请人,换发公证员执业证,证件有效期4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公证员执业证有效期的,应当该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送达方式: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换发公证员执业证,并书面通知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执业证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直接到云南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领取。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4186086。
3.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邮政编码:650228。
(二)咨询回复
电话及信函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