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任命审核初审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一般任职公证员、考核任职公证员任命审核初审。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担任考核任职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不符合上述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第二十一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第二十一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司法行政网站(http://www.sft.yn.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请司法部任命。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担任考核任职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
5.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公证员任命审核初审(一般任职公证员)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一般任职报审表 | 原件 | 3份 | 由司法部核发 |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审核章。 |
2 | 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公证机构推荐书 | 原件 | 3份 | 由公证机构提供 | |
4 |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5 | 申请人的个人简历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6 | 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正本 □副本 | 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7 | 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 | 原件 | 3份 | 由公证机构提供 | |
8 |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 原件 | 3份 | 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供 | |
9 |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 原件 | 3份 | 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供 | |
10 | 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11 | 毕业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12 | 承诺书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13 | 申请人近期小一寸蓝底照片 | 原件 | 5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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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任命审核初审(考核任职公证员)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考核任职报审表 | 原件 | 3份 | 由司法部核发 | |
2 | 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
3 | 公证机构推荐书 | 原件 | 3份 | 由公证机构提供 | |
4 |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5 | 申请人的个人简历(需本人签字)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6 | 学历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应为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历是否为国家所承认,可通过登录教育部指定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的唯一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 | 复印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7 | 工作经历证明。即曾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法定工作经历证明,可以叠加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8 | 身份证明。公务员或参公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证明为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公务员登记表、参公人员登记表;律师身份的提交律师执业证、年度公告、执业档案等;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提交高级职称证明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9 | 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长期在公证处工作至今的可以不要;其他情况提交干部管理权限部门出具的调令或通知)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10 | 品行鉴定(长期在公证处工作至今的,由所在公证处出具)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或者由公证机构提供 | |
11 | 中国公证协会出具的任职培训合格的证明 | 原件 | 3份 | 申请人自备 | |
12 | 申请人近期小一寸蓝底照片 | 原件 | 5份 | 申请人自备 | |
13 |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 原件 | 3份 | 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供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1.审查阶段: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2.送达阶段: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二)承诺办结时限
1.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请司法部任命。
2.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并书面通知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费用。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信函受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邮政编码:650228。
信函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司法部报送公证员任命请示。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核
1.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请司法部任命。
2.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并书面通知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并书面通知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将结果在中国信用网站、云南信用网站、云南司法行政网等信息平台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证件有效期4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公证员执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送达方式: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并书面通知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执业证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直接到云南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领取。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4186086。
3.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邮政编码:650228。
(二)咨询回复
电话及信函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