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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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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审计局
文  号
维审发〔2025〕16号
日期
2026-01-08
维审发〔2025〕16号-维西县审计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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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县审计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

会议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善党对审计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维西县审计局党组会议(以下简称“党组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中央、省、州关于实施“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维西县审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维西县审计局党组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涉及全局性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决策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充分发挥局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三)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以及审计机关规章。

(四)坚持科学决策原则。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和风险评估。

(五)坚持会议决定原则。所有“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或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及指示要求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本局审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要审计工作报告审定;

(三)审计管理体制改革、重要机制创新、审计质量控制体系构建等重大改革事项;

(四)局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编制事项;

(五)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创建、审计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与重大部署;

(六)本局重要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

(七)涉及审计领域的重大社会舆情、敏感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八)本局重大资产处置(如房产、重要设备等)、产权变更等事项;

(九)局机关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表彰奖励方案及重大追责问责事项;

(十)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推荐或决定局机关内设股室负责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晋升、事业人员职称晋升等重要人事建议或决定;

(二)研究干部培训教育、培养和管理工作方向;

(三)研究推荐各级先进优秀人选的建议和决定;

(四)局机关在编干部职工的录用计划、调动、挂职、轮岗交流、职务晋升、教育培训计划等事项;

(五)按权限研究干部职工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局系统内重要工作(如重大审计项目调整)领导小组、临时机构主要负责人员组成事项;

(七)其他重要的人事工作事项。

第六条  审计项目安排事项:

(一)由本局承担的年度审计项目(如上级统一组织项目、县域重大政策跟踪审计、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大型经责审计、重大投资审计项目等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计划审定;

(二)涉及审计信息化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重要基建项目、信息技术项目的立项与方案审定;

(三)筹办县委审计委员会会议、经责联席会议等会议方案和议题等审定;

(四)审计工作五年规划、中长期项目库等项目的研究立项与成果审定;

(五)其他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重大活动或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一)审计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编制与调整方案;

(二)单位大额经费支出:

1.一般资金使用:单笔或单项支出金额达到或超过0.5万元的经常性或一次性支出,如:办公设备采购、车辆维修、外出培训等专项支出达到或超出0.5万元的情况;

2.购买审计服务经费:年度拟计划购买审计项目服务经费、聘请第三方审计服务费等较大额度经费的采购方案、支出方案等;

3.大额非生产性支出:超过规定额度的捐赠、补助挂钩村工作经费、解决驻村工作队员经费等;

(三)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售、处置事项(达到规定标准);

(四)其他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会前酝酿与准备(会前阶段)

(一)议题提出: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由分管领导整理收集相关股室提出的初步意见或方案,报局党组书记同意后列入党组会议议题。

(二)深入调研:分管领导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才能提交相关议题。

(三)专业评估:

1.涉及专业性强的事项(如法规制度、信息技术项目、 大额投资等),应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委托第三方评估。

2.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可能引发内部稳定风险的事项(如重大政策调整、改革制度等),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3.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需履行公示、听证等程序的,应依法进行。

(四)沟通酝酿:党组书记应就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与党组成员进行个别沟通或初步酝酿,交换意见。党组成员可就议题进行必要了解与思考。

(五)材料准备:会议召开前至少3个工作日,局办公室应汇总整理分管领导拟提交的议题材料(含议题名称、背景说明、涉及具体事项等),分送各位党组成员审阅。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充分协调,形成一致意见,难以形成一致的,应在议题材料中说明分歧点。

(六)会议确定:党组书记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确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及列席人员。

第九条  会中集体决策(会议阶段)

(一)会议召集: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党组书记可委托党组成员召集主持。

(二)参会人员:

党组会议成员为集体决策正式成员。研究“三重一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对议题的重要意见应以书面或电话沟通交换意见的形式表达。

列席人员:党组会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非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的局领导、相关股室负责人或其他必要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建议,但无表决权。

(三)回避制度: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会议讨论:由提交议题的分管领导汇报议题内容、前期工作、决策建议及相关依据。党组成员应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逐一充分发表意见(同意、不同意或缓议),明确表态并阐述理由。主持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发表个人意见。讨论时间应保证充分。

(五)会议表决:

1.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对议题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决策意向 ;

2.需要进行表决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3.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4.决定多个事项时,应一事一议,逐项表决。

5.“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获得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票接近)或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议。

(六)会议记录:指定专人(一般为局办公室负责人或党务干部)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内容包括 :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

2.出席、缺席、列席人员姓名;

3.每个议题的汇报、讨论、发言(特别是不同意见)的要点 ;

4.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每位党组成员的具体意见);

5.最终决策意见;

6.决策落实的牵头责任人及责任股室;

7.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人签字确认。会议有关材料需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条  会后执行与报告(执行阶段)

(一)分工落实:党组会议形成的决定事项,按照党组成员分工或会议明确的牵头领导组织实施。涉及交叉分工的,由会议明确牵头负责的党组成员。

(二)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集体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会议作出新的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党组会议原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拒绝执行或变通执行集体决定。

(三)及时报告: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导致决定无法执行或需要调整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必要时提议召开党组会议进行复议。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必须临机处置的,负责处置的党组成员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事后立即按程序提交党组会议予以确 认或重新决策。

(四)执行跟踪:牵头负责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定期向党组(或党组书记)报告决策事项的执行进展、取得的成效及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五)监督检查: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决策事项台账,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反馈,重要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和党组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强化内部监督

(一)局党组应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作为年度党建述职、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党组成员应根据分工,定期向党组报告分管领域内“三重一大”决策及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加强过程监督

1.局党组应自觉接受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支持其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报备请示制度 ;

2.提前3天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备“三重一大”会议召开计划,邀请派驻纪检组组长列席。

第十三条  推进公开透明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在适当范围公开,自觉接受党员干部、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严肃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因会前准备工作不足、调研论证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决策失误的;

(三)在集体决策时,明知决策有误或可能造成损失,但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不执行、部分执行、擅自变更集体决策,或拒不执行重新作出的集体决策的;

(五)执行不力、管理不善、监督不到位,导致集体决策未能落实或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

追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其中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在表决时明确表示反对或弃权的,经查证属实,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维西县审计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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