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县卫生健康局)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文  号
​维卫健发〔2026〕30号
日期
2026-06-27
关于印发《维西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加强乡村医生人员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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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股室、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维西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确保乡村医生更好地为辖区内村民提供方便、实惠的基本医疗服务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制定乡村医生人员管理实施意见,请各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维西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维西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加强乡村医生人员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落实全国和全省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实现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稳、村级活、上下联、一体化”的工作目标。根据《关于全面实施乡村医生乡管村用加强村卫生室管理的通知》(云卫基层发〔2019〕3号)《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迪政办发〔2019〕27号)《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维政办发〔2019〕16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维西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确保乡村医生更好地为辖区内村民提供方便、实惠的基本医疗服务、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公共卫生服务),特制定如下:

一、目的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功能定位,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力争使全县乡村医生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执业(助理)医师(含乡村全科)占比达到45%,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新形势的乡村医生队伍。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探索“留得住、有技能、讲奉献”的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保障体系,建立基层首诊和科学的分级诊疗模式,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升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二、主要内容

(一)乡村医生职责、配置、准入、退出

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等)主要负责向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含中医药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并承担乡(镇)卫生院及上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有关工作。

乡村医生配置。各乡镇要综合考虑行政区域内服务人口、服务现状、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人数以县为单位实行预算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个村至少有1名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村医。有2名及以上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原则上应考虑配置1名女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准入。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加快推进乡村医生队伍的更新换代。按照“乡聘村用”原则,允许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医学毕业生(含农村医学),可以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乡(镇)卫生院也可以组织临聘人员招聘测试招录,新进乡村医生通过“云南省乡村医生准入培训”合格后,乡(镇)卫生院负责对其进行岗前培训。由维西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注册并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因各种原因短期内无法配备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选派具备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保障农村居民看病就医基本需求。

乡村医生退出:

1.正常退出。为促进乡村医生队伍的新老交替,在新政策未出台的前提下,继续按照《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迪政办发〔2019〕27号)《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维政办发〔2019〕160号)文件要求执行,原则上,乡村医生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达到退出年龄的,应当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乡村医生退出后,由其在岗期间参加的职工养老保险及职工医疗保险保障退出后的待遇,年满60周岁后享受退出保障待遇,新政策出台后,按照新政策执行。

2.退出后继续聘用。确因岗位接续困难需要继续聘用的、确有一技之长的老乡村医生,在办理退出手续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由乡(镇)卫生院根据退出人员业务能力、健康状况、居民愿望等进行评价后聘用,纳入乡村医生返聘管理,并实行一年一考一聘用,返聘时限不得超过5年,放宽年龄的返聘人员只作为基本医疗医生管理,不能担任村卫生室负责人,不再享受在岗乡村医生财政补助,报酬待遇标准应在劳务聘用合同中明确。

3.离(辞)职。乡村医生个人意愿提出离(辞)职的,提前三个月由村医个人向所属乡(镇)卫生院上报辞职申请书,乡(镇)卫生院按照录用时及每年签订的聘用合同要求,按照程序开展村医离(辞)职工作,要求离(辞)职的村医做好相关工作业务及工作期间使用的相关公有设施设备交接,交接完成后再离(辞)职,同时,乡(镇)卫生院要将相关情况留底并及时上报卫健局报备,完成执业变更与注销程序。

(二)临床医疗服务管理

 1.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由乡(镇)卫生院全面负责,实行日常监管+定期评价+奖惩挂钩的管理模式,确保各项工作规范、高效、落地执行。

2.乡村医生必须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村卫生室执业,变更地点、科目、业务范围、名称、歇业、停业等应提出申请,经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办理变更、注销手续。乡村医生必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方可在村卫生室从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在除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统筹安排到卫生院学习、进修之外的地点执业,村医执业行为受辖区乡镇卫生院监督管理。

3. 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规范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常规诊疗,严禁超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擅自从事助产、计划生育手术、传染病专科诊疗等禁止性诊疗项目。 

4. 规范诊疗流程,规范做好门诊日志记录,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门诊病历,记录内容需完整、真实、清晰,涵盖患者基本信息、症状、诊断、处置方案等;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一次性医疗用品严禁重复使用,医疗废物按规定分类处置,杜绝在卫生室内发生感染。

5. 急危重症患者需第一时间启动转诊流程,做好转诊前应急处置、转诊登记,全程与接收医院对接,严禁延误、推诿急危重症患者;对疑难病症及时上报乡(镇)卫生院,不得盲目诊治。

6. 严格遵守医疗安全规范,应当在乡村医生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严禁违规使用限制级药物、违规操作等,防范医疗差错、医疗纠纷发生。

用药有处方:

1.村卫生室使用的处方要使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处方,乡村医生对群众看病诊疗时必须开具处方。

2.处方书写需规范完整,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包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等信息,书写清晰、不得随意涂改;确需修改的,需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单张处方药品种类不得超过5种。

3.处方实行审核、留存制度,村卫生室处方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审核、点评;处方留存期限不少于1年,定期整理归档,便于核查,严禁伪造、销毁处方。

 收费有依据:严格落实相关医疗制度和医保政策,实行医疗服务项目公开,药品价格、收费价格公示。必须使用统一的收费收据,乡村医生向群众收取医药费用必须出具收据,按规定做好看病就医群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减免工作,未执行医保政策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谈话、责令限时完成整改,屡教不改的以损害群众利益线索问题移交纪委。

(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1. 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规范完成居民健康档案建立与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随访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协助、健康教育宣传、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置以及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工作。

2. 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需做到台账完整、数据真实、录入及时、服务规范,杜绝虚假档案、虚假随访、数据错报漏报等问题;按要求完成健康教育讲座、健康咨询、入户随访等工作,提升辖区居民健康知晓率和服务满意度。

3. 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法定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病例,需在规定时限内规范上报,配合做好流调、消杀、密切接触者管理等防控工作,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4.原则上只从事公共卫生的村医,除在开展公卫时间在村卫生室级村级辖区上班外,其余工作时间由乡(镇)卫生院统筹安排管理。

(四)基本药物管理

1. 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有药品必须从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统一配送,严禁私自采购、销售非基本药物、过期药、假劣药。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要牢固掌握药物的适应症和禁忌症,并严格按说明书或处方集标注的用法用量给药。村卫生室可根据群众需求和用药习惯,申请配备与上级卫生院一致的非基本药物,不得私自进购药品使用,违反规定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扣除相应的村医基药补助,情节严重的进行辞退并以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线索移交纪委,切实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用药需求。

2. 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药品价格公开公示,不得擅自加价、变相收费;规范药品储存、保管,做好药品预期管理,定期盘点,及时清理过期、变质药品,确保用药安全。

3. 坚持合理用药原则,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严格遵循用药适应症、配伍禁忌,杜绝滥用抗生素、激素等,严禁超剂量、超范围用药。

4. 依法依规取得处方权的乡村医生,仅限开具基本药物目录内处方药品,严禁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处方药品。

5.国家基本药物补助资金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挂钩。

(五)乡村医生相关义务

1. 日常管理与维护要到位。乡村医生有义务维护和维修村卫生室各项资产,主要包括:水、电、医疗设备、桌椅板凳等。村卫生室的门牌、科室牌、宣传栏、公示栏、上墙图表等按标准统一制作,规范悬挂。室内外清洁、卫生,桌面无灰尘,地面无污迹,无积水,无蜘蛛网,墙面无“牛皮癣”。设备、药品、物品摆放整齐。垃圾定点堆放,设有垃圾桶(箱)。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正确处理医疗废弃物。

2. 各类台账要规范。规范建立疾病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台账以及辖区其他管理底数台账。各种台账、文件、资料存放有序,原则上各种台账、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制作成册,不再上墙。必须上墙的各种图表、流程统一规范制作,固定牢固,悬挂整齐,与设置的墙面协调。

3. 乡村医生着装要整洁。按照医务人员行为规范,要统一着装,统一岗位牌,服装整洁,无污迹、无落扣,岗位牌清晰,端正。乡村医生个人卫生总体做到仪表整洁、举止得体,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洗衣物。

4. 作息要严格。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时间,要在室外醒目处告示作息时间和联系电话(去向牌注明在岗及其他具体去向情况)。对2人及以上的村卫生室,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并有交接班记录;对1人1室的村卫生室,因故需要连续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必须向乡(镇)卫生院申请,卫生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请假。因事假、病假需要连续请假(休假)30天及以上的,必须提前向乡(镇)卫生院提交申请,由乡(镇)卫生院统筹安排具备资质的替班人员后,方可请假(休息)。

5. 服务要热情。对病人热情接待,态度和蔼,随到随诊,缩短候诊时间。对急诊患者要尽快作出诊断或初步印象诊断,及时治疗。需转诊的患者应及时转诊,转诊途中必须有医务人员护送。实行工作时间在岗应诊、非工作时间应急接诊制度,对1人1室的村卫生室,非工作时间仅承担急危重症的初步处置和转诊协助义务,如需出诊应提前评估出行安全并向乡镇卫生院报备。出诊箱配备必要的药械,定期检查,及时补充。

6. 管理有制度。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县域内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审批、人员准入,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进行行政管理、业务管理、技术管理、培训、绩效评价。乡(镇)卫生院要按照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要求,统一制定辖区内村卫生室管理工作制度,并督促村卫生室落实。

(六)乡村医生监管

1. 全面实施“乡聘村用”。各乡(镇)卫生院将乡村医生纳入临聘人员管理,结合实际,制定乡村医生聘用、管理、调配、评价奖惩等制度,以公共卫生为主的村医,逐步开展规范的基本医疗服务,乡(镇)卫生院要对村卫生室只有一名乡村医生未开展医疗业务的村医进行临床业务培训和派驻临床医生协助村医开展相应的临床业务;对开展临床业务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经费给予适当倾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乡村医生签订临聘人员聘用合同,合同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签,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村医法定退休年龄届满之日。合同中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并报维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卫生院可以单方解聘(辞退)乡村医生:

(1)连续达到3次及以上不参加会议、培训、临时抽调工作,不服从乡(镇)卫生院管理、不接受乡(镇)卫生院安排工作的,提醒过后仍然我行我素的。

(2)经评价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连续3次及以上督查(绩效评价)为差等次,且经催告后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屡教不改,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绩效评价“差等次”认定标准:督查(绩效评价)、核心工作任务完成率低于70%等具体情形为差等次。对不胜任工作的乡村医生,需先安排不少于一次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方可解聘。

(3)个人开诊所或到诊所等执业的。

(4)村卫生室药品采购等私下对接药品供应商配备,未在乡(镇)卫生院集采系统统一采购出库配备的,未实行药品零差价,未对辖区群众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且被发现后仍屡教不改的。

(5)连续达到3次及以上无故旷工、不请假、工作动态不报备乡(镇)卫生院的,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6)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经乡(镇)卫生院集体研究并报县卫健局备案后,可予解聘。

(七)乡村医生培训及评价

1. 乡村医生培训。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对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周。各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乡村医生开展业务培训,平均每个季度开展一次培训,培训内容覆盖:基本公共卫生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业务、临床医疗业务、中医药服务等。同时,县级每年针对基层医务人员执业资格考试需求举办培训班,培训也覆盖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含乡村全科助理医师)方面的内容,通过培训,进一步提升基层医师考试过关率。

2. 乡村医生评价。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组织2次督导及质量评价工作,督导及质量评价覆盖辖区内的村卫生室。同时,各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的村卫生室进行全覆盖工作质量评价,平均每个季度开展1期。主要对工作任务量完成数、完成质量、完成准确性及真实性等进行全面评价,把评价结果作为兑现乡村医生相关工作经费的重要依据。

(八)乡村医生待遇保障机制

切实做好乡村医生待遇保障工作,乡村医生待遇保障主要包含:岗位基本工资、基药补助、基本公卫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补助、基本医疗补助、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单位承担部分等。以上保障补助,根据政策进行调整。

(九)乡村医生评价机制

 1. 评价由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分为日常评价、季度评价、年度评价,评价内容涵盖临床服务、处方规范、公共卫生、基本药物使用、村卫生室管理、群众满意度等评价,结合实际,实行量化评价。

2. 村卫生室评价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评价结果、工作实绩、群众评价为依据,奖励形式包括通报表扬、资金奖励、评先评优、优先执业注册、绩效倾斜等,鼓励将基本药物补助作为奖惩来源,由乡(镇)卫生院直接落实执行。

3. 乡村医生在日常工作中违规的,本着“坚持有错必纠、违规必究、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分为警告约谈、限期整改、扣减绩效、依法暂停执业资格、注销执业证书,所有惩处记录进入个人档案,直接与执业资格、补助发放挂钩。出现违法行为的移交纪委及司法部门。

(1)轻微违规情形:日常督查发现、首次出现、未造成不良后果;

①临床诊疗记录不规范、门诊日志填写不全、公共卫生台账疏漏、处方书写轻微不规范的,给予警告约谈、责令限期3日内整改;

②无故脱岗、迟到早退,未按要求参加培训、会议的;

③药品储存不规范、预期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公示药品价格的,责令立即整改。

(2)一般违规情形:多次出现、造成轻微不良影响;

①公共卫生项目弄虚作假、虚假建档、虚假随访、数据错报漏报;

②基药使用率不达标、未执行零差率销售的;

③推诿、敷衍患者,群众投诉,未造成纠纷的;

④违规开展诊疗活动、超范围用药,未造成医疗损害的。

在全系统通报批评,限期1周整改;向当事人公开道歉;暂停1-3个月相关诊疗权限,涉及的乡(镇)卫生院可根据实际制度扣除相应绩效补助。

(3)严重违规情形:造成不良后果、违反行业规定、触犯管理条例;

①发生医疗差错、医疗纠纷,私自采购药品、销售过期/假劣药,伪造、销毁处方,迟报、瞒报传染病疫情的,

②超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违规开展静脉输注、滥用药物造成患者损害,索要、收受患者财物,乱收费、变相收费的,立即暂停执业,全额扣减相关补助,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③年度评价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不予执业注册延续、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终止医疗卫生服务资格;

④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一般违规、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严重违规处理,暂停执业并可根据实际制度扣除相应绩效补助。

 惩处执行流程:乡(镇)卫生院核实违规事实→书面告知乡村医生拟作出的惩处内容及事实、理由,告知其享有3个工作日的申辩期→听取申辩意见并复核后→下达正式整改/惩处通知书→乡村医生签字确认(拒不签字的,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留置送达并备注说明,惩处依然生效)→执行惩处措施→到卫健局报备→全程记录存档。

 乡(镇)卫生院可根据本实施方案出台符合本院管理的制度,乡村医生需严格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主动接受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评价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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