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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白济汛乡
公开日期
2021-10-16
白济汛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济汛乡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6 09:15     浏览次数: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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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两委”,乡属各站所,驻乡各单位:

现将《白济汛乡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济汛乡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6日

白济汛乡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方案

 

根据《 云南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健  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巩固振兴组  〔2021〕1号)、《迪庆州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迪巩固振兴组〔2021〕7号) 、《维西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维巩固振兴组〔2021〕1号)  结合我乡实际,现就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好云南省“ 一平台三机制”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迪庆现场办 公会议精神,树牢底线思维,持续压实责任,进 一步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继续精准施策,补齐短板,消除风险,做到对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点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的早发现 、早干预和早帮扶,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具体任务

( 一)明确监测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对脱贫户和实际在农  村生产生活、享受农村公共服务及待遇的农村常住人口中重点人群进行定期排查,将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不稳定户、存在致贫风险的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重点监测其收入支出状况、“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状况等。重点关注大病重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三、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失能老年人口等特殊群体家庭。

( 二)合理确定监测范围。以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1.5倍(2020年为 6000元)为底线,每年年初按照全省监测底线,综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幅、农村低保标准调整等因素,动态确定监测底线。

( 三)分类加强监测管理。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监测底线,产业就业不稳定、收入持续性较弱,“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等巩固不强的脱贫户、一般农户纳入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管理;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监测底线,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出现严重生产生活困难,收入骤减或刚性支出骤增,临时性帮扶救济措施无法解决的脱贫户、一般农户纳入突发严重困难户管理。

( 四)切实把握特殊情况。监测户家庭成员识别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管理信息为准,对“户在人不在、人在户不在”的情况,按照居住在同 一住宅内,与户主共同生活共享开支的成员为准。对于生活在农村、掌握农业生产资料、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并未实际享受城镇居民应有的公共服务及待遇的“农转城”人口,以及易地扶贫搬迁“进城集中安置”人口,与其他农户一道按识别标准和程序确定为监测对象。集中供养人员不纳入监测对象管理,分散供养人员与其实际共同生活家庭整体评判是否符合监测标准,达到监测标准的整户纳入监测对象管理和帮扶。

三、监测途径

进一步畅通预警途径,健全监测对象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

(一)群众自主申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手机APP”、“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和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常年开放,引导有困难的群众使用平台或向有关部门、村委会反映困难事项的方式自主申报,乡级各部门、各村及时受理核实。

( 二)部门筛查预警。坚持数据共享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信息筛查,归集各部门数据和媒体、 信访等渠道反馈的信息,综合分析形成到户预警信息,按月反馈到村进行核实。

( 三)乡村干部走访排查。结合产业就业变化、 农户家庭突发事件及有关信息等,常态化开展日常走访排查工作,及时核实部门预警线索信息和农户申报信息,掌握需新识别对象情况;采取实地核实,与村组骨干了解,电话、微信联系等方式,及时掌握已纳入管理的监测对象家庭情况变化及帮扶措施落实等真实情况,监测其“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问题是否稳定达标,研判其风险是否稳定消除。

通过畅通预警途径,及时汇总各类情况后,将农户申报核实情况、部门预警线索核实情况、干部走访排查记录情况,在村级分别形成台账记录。

四、程序步骤

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 严格遵循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综合研判分析。由驻村工作队员、村“两委”负责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工作,以村为单位,综合干部走访排查、农户自主申报、部门筛查预警信息,以及媒体、信访等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分析,确定本村重点核实、核查对象。形成研判分析会议记录及有关台账。

( 二)实地调查核实。由驻村工作队、乡村干部对重点核查对象逐户实地调查,主要核查、采集农户家庭人口、收入 、住房、饮水、财产以及家庭成员从业、健康、劳动力、就学 、家庭变故等情况,重点查清农户收入稳定性、产业持续性、就业稳定性、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等变化情况,摸清返贫致贫风险点。拟纳入监测对象的农户,填写纳入监测申请,签署承诺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同意授权依法查询家庭资产、医疗教育开支等信息的授权承诺书。

( 三)信息核查比对。各村对调查结果形成数据信息核查名单, 上报乡乡村振兴办公室。乡级汇总后报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村级需要组织教体、公安、民政、财政、组织、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水务、林草、卫健 、市场监管、统计(调查)、医保、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核查家庭资产信息和基本信息(部门职责详见附件1) ,分别反馈至各村。通过上下联动 全面核准户口、国家公职人员、不动产、车辆、经营实体等情况,以及转移性收入、就学、就业、健康状况、残疾状况、社保等基本信息,对特殊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综合确定。经实地调查、信息核查,有10类情形的原则上不得纳入监测对象(详见附件2) ,特殊情况确需纳入的,要查实情况并对群众做出专门说明。

( 四)村级评议公示。以村为单位,在综合分析研判、实地调查和信息比对的基础上,提出拟纳入监测对象初步名单;召集有关村民小组党员和户主参加的会议,把名单向群众公布,听取群众意见。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要组织核实,并及时向群众反馈;根据评议和核实情况,将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提交村“两委”研究,并逐户逐人拟定帮扶措施;将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在村民小组公开场所及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网络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 对举报或反映的问题,应由受理单位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处理。无异议后报乡人民政府审核。

( 五 )乡审核把关。乡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及程序进行抽查核实,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究审核, 逐户逐人明确帮扶措施。审核结果上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 六)县级确定交办。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  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拟纳入监测对象进行联审,将符合  条件的确定为监测对象并确定帮扶措施。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  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同意,明确帮扶主责部门,落实帮扶措施,及时组织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五、精准帮扶和风险消除

( 一)分层分类精准帮扶。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监测对象的风险类别和发展需求,采取制定并交办“一户 一 方案”措施因户施策的方式,各村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分层分类帮扶。对风险单 一的,落实单项措施,防止陷入福利陷阱;对风险复杂多样的,落实综合性帮扶措施;对有劳动力的,坚持开发式帮扶方针,加大产业、就业扶持力度,促进稳定增收;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好兜底保障;对内生动力不足的,持续扶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发展能力 。帮扶措施要在村内公示,接受监督。

( 二)开展帮扶成效评议。以村为单元,每年至少组织开展 一次村“三委”干部、驻村工作队、村组骨干参加的监测对象帮扶成效评议工作。评议要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有保障,逐户对帮扶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家庭收入稳定性、家庭成员内生动力、返贫致贫风险点是否能够消除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风险消除稳定性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暂不消除风险,在促进稳定增收及减轻家庭刚性支出负担、保障基本生活等方面继续给予精准帮扶。对无劳动能力的,持续落实社会保障措施,暂不消除风险,持续跟踪监测。对风险稳定消除的,召开小组党员群众参加的评议会,通报情况听取群众意见。

( 三)严格风险消除程序。达到风险稳定消除条件的监测对象, 按照“怎么进、怎么出”的原则,参照监测对象识别程序,在监测对象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经实地调查、评议公示、逐级审定等环节,由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不再按监测对象进行监测帮扶。监测对象不同意的,也要认真做好调查记录和信息核实,按相应程序消除风险。

六、工作要求

(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把防止返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切实推动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和工作落实。

(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村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细化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监测范围,明确工作责任及方法步骤,规范各种记录、台账。要充分运用数据信息系统,提高智慧化水平,减少不必要的填表报数。各村要保持信息系统管理员相对稳定,切实提升数据核实、核准和录入、修正质量。做到参与人员政策清楚、信息上报准确、帮扶程序规范 、结果公平公正。

( 三)防止规模性返贫。各村要实时监测水旱灾害、气象灾害、 地震灾害、 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疫情等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影响,全力防范大宗农副产品价格下滑、农村失业劳动力增多、乡村产业项目失败、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搬迁人口就业和社区融入等方面的风险隐患,发现解决因工作、责任、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的返贫致贫现象,及时排查预警区域性返贫致贫风险,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帮扶举措,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 四)严格考核评估。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成效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内容, 将纳入省委、 省政府, 州委、 州政府对县级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在相关考核评估、督查巡察、审计监督中,凡出现弄 虚作假、失职失责造成规模性返贫的将严肃处理,追究问责。

附件:  1.相关部门职责

2.原则上不得纳入监测对象的 10 类情形

附件 1

相关部门职责

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在民办高等学校或沿海发达地区公办高  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信息;核准监测对象就学及省内就读学生受资  助情况。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

公安部门:1. 负责核准监测对象姓名、 户籍、 公民身份证、 同户成员等信息;2.交警部门负责提供并比对监测对象家庭拥有 机动车信息,提供因交通事故致伤、致残、 致亡的农户信息;3.刑侦部门负责提供因各类刑事案件造成家庭重要劳动力致伤、致残、致亡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

民政部门:负责核查监测对象享受低保、 特困供养等情况,提供给予临时救助的农户或个人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

人社部门:负责核查监测对象参加养老保险及务工等情况,提供家庭原有外出务工人员,但因各种原因一个月以上未复工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监测对象购买商品房、 门面房等不动产登记证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住建部门: 负责核查认定监测对象住房面积、 住房等级、 配套设施等情况,提供新认定为 C、 D 危房的农户信息。 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准监测对象发展种养殖业面积(规 模)、水产养殖面积、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以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 提供受病虫害、 旱灾、 泥石流等灾害影响种养业生产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

水利部门: 负责核准监测对象饮水保障情况, 提供饮水未完全保障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卫健部门: 负责提供监测对象疾病救治信息。 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应急管理部门: 负责提供受地质灾害、 地震、 气象条件突变 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农户信息和因发生火灾造成损失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准监测对象注册登记公司、企业等相关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林草部门:负责核准监测对象拥有林地、 生态补偿、 护林员收入等情况,提供受林草有害生物、森林火灾影响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统计(调查)部门: 负责提供乡村人口等情况、 指导相关收入核算,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

乡村振兴部门: 以县为单位将常态化摸排锁定的监测对象和各行业部门的工作数据进行整合、统计分析。 综合部门信息形成到户预警线索信息,及时分解下发到各乡和行政村。负责监测对象信息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录入和标注工作,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医保部门:负责提供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医保报销后自付费用  较高的农户信息,核查监测对象享受重特大疾病救助情况,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残联: 负责核查贫困对象残疾人口、 证件等情况, 提供家庭成员有一、 二类重度残疾人和三、 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其他部门:负责核查、 提供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情况、数据,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户表、村表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

附件 2

原则上不得纳入监测对象的 10类情形

 

一、 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 配偶、 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二、 有家庭成员任“村三委”干部并定期领取薪酬的。

三、 购买了消费型汽车的。

四、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以及其他经营用房的。

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六、 种植、 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 为享受监测对象帮扶支持, 故意分户、 并户, 不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

八、 空挂户或为套取帮扶支持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人口。

九、 死亡人员、 服刑人员、 失踪人员以及与户主不共享开支或收入的人员。

十、 纳入失信惩戒不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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